原标题:陈晓平:广府地区的男女平权运动
胡汉民一生,在追随孙中山从事政治革命、军事斗争之外,致力于建设一个适应世界潮流的社会制度,推动男女平等,1930年通过《中华民国民法》立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完整的妇女财产权、继承权,将男女平等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所规定的家庭制度之中,这是近代民主革命最重大的成果之一。1977年,民国史学者蒋永敬先生撰成《胡汉民提倡女权的思想及其成就》一文,首次对胡汉民的推动男女平权的贡献作了精辟阐述。
胡汉民
中山大学刘志伟教授强调,历史人类学的区域研究要“从人的行为及其交往关系出发去建立历史解释的逻辑”,也十分重视社会变迁中“人的能动性”。胡汉民女权思想的形成,一方面是受到晚清维新思潮、革命思潮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他成长于传统上女子权利较强的广府地区,很早就对粤中女子“不嫁主义”加以研究,他与中国第一代女权运动领袖张竹君的密切交往,是促成他毕生关注并推动男女平权的重要契机。
中国由一个个区域组成,每个区域各具特色,都对“全局”有所贡献,区域研究要摸清区域内部的结构与变迁,在此基础上作“跨区域”研究,并将区域与“全局”的联系揭示出来。有些人认为,对“全局”的研究“高于”区域研究,这是十分狭隘的观点,对认识“何谓中国”“中华文化多元一体”十分不利。与此同时,区域研究若能重视“区域”与外部的互动与联系,政治史与人物研究若能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或可避免过度“碎片化”的弊病。
重建金花古庙各家乐助碑记释文(“金石遗珍”制作)
暨南大学刘正刚教授,释读了温江黄埔村嘉庆十八年(1813年)《重修洪圣宫殿碑记》,发现其中梁氏家族部分有“花女梁玉藏助金一员、花女梁观平助金一员、花女梁配莲助金一员……”等26条记录,而胡氏家族的“花女”则有29名。这些名字都非常正式,与现代女性名字相类,并非以前“梁八娘”“梁八姐”那样的排行称谓。广东省社科院陈忠烈研究员依据田野调查做了解读,认为“花女”指未婚女性,碑文中的“花女”应该大多数指的是不愿意结婚的自梳女。
姓名权与财产权难以分离。财产总是登记于一定的姓名之下;有了独立的姓名权,财产权才能有明确标识。独立姓名权的普遍出现,显示在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女性财产权已突破了传统礼法限制。她们在向庙宇捐款时,不再使用“X氏女”这样的称谓,显示她们的捐款来自本人工作、经营所得,而非来自父亲的赠与。
自梳女财产权的取得,是在温江府得到广泛承认的“习惯法”基础上实现的。在举行正式“梳起”仪式、入住“姐妹屋”之后,社会默认自梳女已拥有独立财产权,她们从事雇佣工作、经营工商业、置业收租、放债收息等所得归她本人所有、支配,不必将所得上缴于男性家长。自梳女年老之时,可按本人意志,立遗嘱将遗产由其侄子或“契女”(干女儿)继承。
张竹君
在博济医院期间,张竹君也从来自美国的两位女医生富马利(Mary Hannah Fult> 民法起草委员会召集人傅秉常
1930年12月15日,胡汉民在立法院纪念周的演讲中,总结了民法对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一、否认妻为限制行为能力者;二、离婚条件不宽于男而严于女;三、父母得共同行使其亲权;四、否认单独的夫权之存在;五、无论已否出嫁之女子,对于父母之遗产,都有继承权;此外各种亲属,苟与被继承人亲等之远近相等,也不以性别而有所轩轾。”
中华民国民法立法所处的时代,为新旧并存的时代,起草团队所面临的困难,非亲历者无以知悉,然而他们仍然鼓起极大勇气,力图在减少阵痛、循序渐进的前提下,打破宗法制度,以法律促成新家庭制度的建立。傅秉常回忆道:“吾以为国民党的统治,代表一新阶段的开始,吾人之法律亦应超迈现实,以求掖导社会之进步,但又不宜过分激进,致与现实脱节,无法在社会中发生预期之效力。”
作为男性,胡汉民从1901年就从舆论上声援张竹君的女权运动,之后继续支持男女平权历30年之久,到1930年以一部亚洲最进步的《民法》,将近代女权运动、五四运动的社会进步思潮以法典的形式巩固下来,是对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落实,部分完成了辛亥革命未能完成的社会革命,也是一项无与伦比的成就。遗憾的是,1931年,蒋介石囚禁胡汉民,随后胡氏被迫离开权力中心,未能在全局性的社会改良方面再做出贡献。
1928年胡汉民与其女儿胡木兰合影
1938年何香凝、邓颖超等与中国妇女慰劳将士后援会香港分会代表合影
中国女子姓名权、财产权,并非完全外来的产物,而是在清中期的珠江三角洲萌芽、发育、发展,一代代自梳女结成生死与共的“金兰”团体激烈抗争所取得,为此也付出惨重代价。她们历经奋斗而取得的女子财产权成果,为民主革命时期广府地区女权运动、女子参政运动铺平了道路。女权领袖张竹君对胡汉民的深刻影响,随着胡汉民入主中枢,而在1930年的民法立法中体现出来,惠及于全国。张竹君推动女权运动的基本策略,是联合“以平等待我”的男性共同奋斗,例如她创办成都育贤女学堂、中西女子医学院,主要依靠绅士李平书的财力支持。同时代的个别女权领袖依靠煽动仇男情绪来博取掌声,对推动平权不仅不利而且有害。
笔者认为,区域研究与“全局”研究同样重要,不了解区域,也难以理解“全国”。曾经,经济社会史研究试图以某个地域为“典型”来“代表”全国,近年来这种过于的狭隘思路如今已有所改变。正如刘志伟所说,没有什么“典型”“代表性”,有的是一个个独具特色的“区域”,区域的划分也不必固定,可根据研究选题而调整,甚至可以跨越国界。社会史的研究,不存在什么固定的“中心”与“边缘”之分,凡是学者所深耕地域就是“中心”。就我所知,近代跨越省界的民间信仰团体,有不少起源于西南而产生了全国性的影响,催生了数量庞大的民间慈善团体,并延伸到港澳东南亚华人社会;不能因为西南曾经交通不便、经济不如东部发达而不加重视。华南区域研究,是视野的拓宽、史学方法论上的创新,并非要以华南作为什么“典型”,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史”研究。
馀论
法律上所赋予的妇女财产权、继承权,到今天在许多地区仍未得到完全贯彻,如外嫁女的继承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权问题,依然遭受侵害。在强大的社会习惯势力依然存在的情况下,真正实现男女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尽管有种种不如意之处,20世纪中国在妇女财产权、继承权方面的进步仍然有目共睹,其中最重大的一步,是由胡汉民及其立法院同仁所走出的。
本文是在民国史学者蒋永敬教授研究成果基础上的续貂之作。如无蒋教授的抉发揄扬,胡汉民在推动男女平等方面的贡献,恐怕至今仍无人知晓。蒋教授已于2018年4月26日逝世于台北,享年96岁,谨以拙文悼念学界先进蒋永敬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