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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最高罚十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7  浏览次数:92
核心提示: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提交审议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最高罚十万元  &nbs

    《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提交审议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最高罚十万元

    本报讯(记者 刘雪妮)26日,《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

    据悉,目前我市特种设备超13万台,存在数量多、增幅快、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影剧院、学校、幼儿园、医院、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新装乘客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已经安装的电梯应当逐步配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统一管理电梯层门钥匙、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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