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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柯基不拴绳致邻居受惊摔伤 赔偿8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90
核心提示:    原标题:不栓狗绳!这回狗没咬人,但狗主仍要赔8万!    因为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狗绳, 

    原标题:不栓狗绳!这回狗没咬人,但狗主仍要赔8万!

    因为在小区内遛狗未拴狗绳,

    小狗忽然追赶邻居,

    致使邻居受惊吓摔晕,

    价值不菲的手镯也摔烂。

    虽然狗只并未咬人,

    但因为狗主的不当遛狗行为,

    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了调解,狗主同意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8万余元。事后,作为被告一方的狗主,还意外地向禅城法院送去了感旗,感谢法官及时化解了邻里矛盾。

    起因:

    未栓狗绳遛狗邻居被吓摔伤

    居住在禅城区一小区的林女士家中养了一条柯基犬。2018年5月18日的早上6点多,林女士与丈夫霍先生准备带着没有栓狗绳的柯基犬在小区内遛玩。此时,同一小区的陈女士也正好下楼散步。正当陈女士散步到小区内一路口时,林女士夫妇饲养的柯基犬突然冲出电梯追赶陈女士。

    虽然柯基犬只是小型犬,但因为事出突然,让年过五十的林女士心生恐惧。陈女士见状马上就跑,当跑到物业服务中心门口时失去重心摔倒,昏迷不醒。门口值班人员及时发现倒地的陈女士,后与其家属将陈女士送往医院治疗。

    在此次意外事故中,陈女士摔倒后左边额头淤青肿大,手臂擦伤,手上佩戴的玉镯也碎落地上。送医后,医院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头外伤,头部皮下血肿,左上肢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且因伤需要全休一个月。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家属报了警,派出所曾就赔偿事宜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和解。

    庭前:

    律协出面调解未能化解分歧

    2018年6月15日,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女士夫妇赔偿其手镯损失10万元、医疗费1111.9元、误工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1111.9元。

    恰好在他们起诉之后,2018年7月5日上午,禅城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合作框架协议》,以求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

    按照该《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该案在开庭前先由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陈女士认为林女士夫妇应按照其起诉的意见支付赔偿,林女士方则表示对医疗费用没有意见,也同意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费用,但手镯是否是在事故中摔烂的证据仍有不足,金额也有待确认。此外,林女士还认为陈女士所说的工作单位其实是其丈夫开设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继续由禅城法院审理。

    结果:

    法官实地考证促成双方和解

    2018年7月10日,该案在禅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田媛在详细阅卷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在庭审中充分举证、发表意见,公正细致地分析了陈女士在举证误工费以及玉镯价值方面的诉讼风险,亦当庭向林女士释明了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饲养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指出其确实存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栓狗绳的过错。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林女士虽然对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持有异议,但仍对陈女士举证的玉镯是否在事故中摔碎存疑。

    庭审结束后,针对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涉案手镯是否是在事故中摔碎的问题,田媛当即前往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处,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她还向事发时目击陈女士摔倒并参与救治的值班人员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并让其辨认了玉镯实物。

    随后,田媛将上述调查核实的经过和结果向陈、林女士进行了反馈,并引导双方从维持和谐邻里关系、实事求是解决矛盾的方向多次磋商,最终促成双方于7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林女士在签署调解协议的次日即按协议约定向陈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等各项费用共81361元。

    2018年7月18日,作为被告一方的林女士,向民一庭田媛法官送来了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表达了对田媛法官尽心尽责调查、耐心细致调解,妥善化解其与陈女士之间邻里矛盾的深深感谢。

    提醒:

    犬只吓人投诉多遛狗应栓狗绳

    据了解,佛山目前犬只数量约有20万只。经过佛山市法制局委托佛山社情民意研究中心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市民投诉最多、意见最大的养犬行为是犬只随地大小便,占53.3%;其次是犬只吓人(45.0%)、噪音(39.8%)、气味(26.5%)、咬伤(15.8%)。为此,佛山市法制局在时隔六年后重启养犬管理立法调研。

    禅城法院提醒,部分宠物饲养人认为“我家狗很温驯,不咬人”,外出遛狗时常不拴狗绳。然而对一些儿童或怕狗人士而言,无论宠物狗是否温驯,他们都会感到害怕。一些平时看起来温驯的狗只,在“发情期”或者受惊等情况下,也可能性情大变伤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林女士因未拴狗绳,遛狗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狗只“肇事”吓倒邻居,最终与邻居对簿公堂。为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公共文明,带宠物外出时应佩戴绳链束缚,确保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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