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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虎拍蝇”贡献检察力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8  浏览次数:117
核心提示:    “今天,走到这个被告人席上,是自我放纵的结果,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人,对于判决结果,我不上诉。

    “今天,走到这个被告人席上,是自我放纵的结果,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对不起家人,对于判决结果,我不上诉。”近日,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宋某当庭忏悔。

    这是湖南省首例采取留置措施案的庭审现场,作为公诉人的我,看到被告人悔恨的表情和认罪服判的态度,终于松了一口气。

    今年4月20日,湘西州监察委对宋某以涉嫌受贿罪移送湘西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湘西州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我院。该案是湖南省各级监察机关成立后,首例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我们迅速成立专案小组,由我担任组长,全程对案件办理进行把关,倾注全力做好审查起诉工作。

    “一定要把该案办成程序规范、质量过硬、效果良好的案件。”这是我们专案小组成员的共同目标。由于该案为受贿案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宋某收受财物繁杂,对于事实、证据的认定,我们花了大气力去突破。后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某利用担任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5万余元。

    7月13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为了让该案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组织湘西州政协派驻州检察院民主监督小组、湖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全省三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干警代表等百余人参加了旁听。

    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宣读起诉书指控了被告人宋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自溺。希望被告人宋某从内心深处认罪悔改,认罪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同时,我们都要从中受到警示教育,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依法用权。”宣读完公诉意见书,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判,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庭审结束后,我们组织对案件进行了听庭评议,大家对我们在出庭规范、庭审程序、法治教育等方面给予高度评价,同时也提出了很多宝贵建议。我们也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能,在“打虎拍蝇”的反腐斗争中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讲述/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刘润发整理/龙浩谭华钰)

    同题·湖南篇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王翔宇

    制图:田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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