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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露天焚烧秸秆 最低罚5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8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崔虹)8月1日起,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本报讯(记者崔虹)8月1日起,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昨天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悉的。

    昨天,《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资金用于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将秸秆收割、青贮、捡拾打捆、秸秆粉碎、机械化深松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秸秆(含沼气)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接收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秸秆燃气和热力入网;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秸秆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对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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