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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娃逛街不犯愁!沪公共场所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  原标题:【便民】带娃逛街不犯愁!沪公共场所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据乌鲁木齐发布官方微信,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
  原标题:【便民】带娃逛街不犯愁!沪公共场所将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据乌鲁木齐发布官方微信,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电源插座……这些将逐步成为标配噢!市卫生计生委说:为推动全社会关心母婴健康,保障母婴权益,乌鲁木齐力争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9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主要任务  1.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包括交通枢纽、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应当配置母婴设施。机场、铁路车站、客运站等建筑面积和客流量较大的场所,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多点配置母婴设施。  倡导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及休闲娱乐等商业服务业场所,通过配置母婴设施,进一步改善购物、旅游环境,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建筑面积不到1万平方米且日客流量不足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社区0-3岁亲子活动场所等,可以根据母婴逗留、场所面积、人流量等情况,按需设置母婴设施。  火车等移动空间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可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各类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指导意见》提出的推荐标准(见附件)。  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市各级工会倡导的“爱心妈咪小屋”创建要求或参照国家推荐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及集哺乳室等设施。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母婴设施建设中发挥率先示范作用。  2.落实建设要求。母婴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特点,设在方便使用、空气流通的区域,尽量做到相对安静、温馨舒适,并采取必要的隐私防护措施。哺乳设施场所应当与厕所隔断,避免异味传入。母婴设施场所要有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母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应在项目设计、验收时做好指导与监督工作。已建成的母婴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3.健全管理制度。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母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定期清洁维护,并做好工作记录。加强对负责母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设施维护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三、其他配置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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