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樱花 » 甘肃 » 天水 » 正文

误收假币,不可再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    误收假币,不可再用(以案说法)    生活中一旦误收假币,就会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可如果
    误收假币,不可再用(以案说法)    生活中一旦误收假币,就会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可如果出于不甘心而试图再把假币“花”出去,就存在着违法的风险。    今年5月6日7时许,某地派出所接到辖区蔬菜市场管理人员报警,称一名70多岁的老人收到了一张百元假币。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据涉嫌使用假币的陈某交代,她在老家做生意时误收了一张百元假币,不甘心蒙受损失,所以一直随身携带。    5月6日,正在该地走亲戚的她一早就来到蔬菜市场,试图找机会用掉这张假币。在蔬菜市场,陈某发现一名70多岁的老人正在卖菜,遂用假币“买”了7元钱的蔬菜,获得93元找零。正当她庆幸得手时,被蔬菜市场管理人员识破。陈某坦承,自己只担心假币用不出去,根本不知道已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陈某行为已经违法,但因情节较轻,故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民警提示,抵制假币,人人有责。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报警。    王 鹏    王 鹏
 
 
[ 樱花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樱花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信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