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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大妈足疗店内“刮痧”后猝死 店主被判赔偿4.9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8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    原标题:六旬大妈足疗店内猝死 是“刮痧”惹的祸?    年逾六旬的徐大妈在朋友的足疗店里

    原标题:六旬大妈足疗店内猝死 是“刮痧”惹的祸?

    年逾六旬的徐大妈在朋友的足疗店里接受刮痧后不久晕倒,不治身亡。徐大妈的家人将足疗店店主张女士告到法院,要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应对徐大妈的死亡承担5%的责任,赔偿4.9万余元。其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负。

    2016年12月的一天上午,徐大妈到一家熟人开的足疗店做足疗。徐大妈告诉店主张女士,自己这两天“一直头晕”,张女士让店员为徐大妈量了血压,结果高压200多,低压100多。之后,店员为徐大妈泡了脚。因为彼此相处很熟,当天中午,徐大妈在足疗店用了午餐。下午2点左右,张女士为徐大妈提供了刮痧保健服务,刮痧的部位为左臂和背部。刮痧结束后张女士离开理疗室。下午3点左右,徐大妈从理疗室的床上起身时突然晕倒。张女士闻讯立即对她急救,先采取口对口吸痰,再用皮试针对徐大妈的10个手指和10个脚趾针刺放血,同时让店员拨打120急救电话。

    据急救单据记载,15时09分许120接到呼救电话,15时20分许120救护人员到场急救,但徐大妈最终还是不治身亡。公安机关当日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去年12月,徐的家人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赔偿他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4.5万余元。他们认为,张女士在明知徐大妈血压奇高的情况下仍为她刮痧,是导致徐大妈死亡的主要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张女士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自己为徐大妈刮痧是出于朋友情谊,不是商业行为;原告并没有提供刮痧与徐大妈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徐大妈的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在徐大妈晕倒后,她进行了及时适当的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到了应尽义务。

    为查明刮痧及针刺放血与徐大妈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长宁法院先后两次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但是两家鉴定机构均以徐大妈死亡后未作尸检,缺少尸体解剖报告为由,表示无法作相应鉴定。后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女士应赔偿原告4.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傅君阐释了判案理由:首先,从被告张女士一方分析,虽然鉴定机构无法仅凭现有材料对徐大妈的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但是徐大妈当天血压非常高,不能排除因血压高引发脑溢血而昏迷,进而呼吸衰竭导致死亡的可能;而刮痧及针刺放血均有可能引发徐大妈血压升高,成为脑溢血的诱因。因此,不能排除被告张女士的刮痧及针刺行为与徐大妈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张女士明知徐大妈血压比较高仍对她刮痧,在不具备医师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针刺行为,以及未在徐大妈起身时给予必要帮助,都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徐大妈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该死亡结果的发生,徐大妈自身患有的疾病是主要原因。徐大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自身疾病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在明知血压比较高的情况下,仍然让张女士提供刮痧服务,徐大妈的这一错误对诱发自身疾病并最终导致猝死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张女士的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女士的责任比例为5%,其余责任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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