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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男子跨省运输液化气销售额达80余万元被批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8  浏览次数:111
核心提示:    正义网上海8月8日电(通讯员马硕)挂靠在他人燃气公司名下,在无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将该燃气公司的空气瓶送

    正义网上海8月8日电(通讯员马硕)挂靠在他人燃气公司名下,在无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将该燃气公司的空气瓶送至外省市充气后再运回本市,非法销售燃气牟利。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2018年6月初,民警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公路上对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进行拦截,在货车车厢内当场查获某燃气公司的液化气钢瓶100余个。调查发现,张某某从外省市将某燃气公司的空气瓶充气后运至本市进行销售,且张某某拿不出燃气经营许可证,仅仅具有危险品押运资质和送气资质。

    原来,张某某曾承租上海市青浦区某地的液化气站,2016年7月,因一场液化气爆炸事故,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准予延续并禁止在上海市境内经营燃气。在失去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他通过朋友介绍,口头挂靠在本市另一家燃气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青浦从事液化气销售。为了节约成本,自2016年8月起,张某某开始私自使用该公司空气瓶,将15kg和50kg两种规格的空气瓶用货车拉至外省市进行充气,再运回本市进行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额达80余万元人民币,被查获液化气钢瓶500余只。

    检察官介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张某某在并无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非自有气瓶至外省市充装液化气后带回本市销售,且非法经营过程中在液化气站储存大量液化气瓶,对城市运行安全造成威胁,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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