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