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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拿走珍贵古董不还? 打官司讨要证据不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2  浏览次数:134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李兵)8月1日,记者从石市长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让市民们了解

    本报讯(记者李兵)8月1日,记者从石市长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让市民们了解到了证据的重要性,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家住省会的徐先生是一位资深文物收藏家,据徐先生称,2017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徐先生的妹夫薛某带着亲家陈某到徐先生家中做客。在此期间,陈某以请教学习的名义,从陈先生家中拿走十多件收藏品。

    据徐先生介绍,不久之后,薛某的儿子和陈某的女儿离婚了。徐先生了解到情况后发现,陈某拿走他的藏品后,一直没有归还。这其中,有三件藏品比较珍贵,分别是大明宣德款龙纹青花瓷罐一件、大清康熙款八方彩绘瓷缸一件、紫砂壶一件,为此,徐先生于近日到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其从自己家中拿走的收藏品归还。

    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薛某的证人证言、照片、某杂志等证据证明。对此,陈某并不认可。陈某表示,他确实曾前往过徐先生家中拜访,但并未拿走徐先生所说的相关物品。“徐先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那些东西是其所有,某杂志也不是正规的出版物,从里面的照片看是徐先生自己印刷的,不能证明其是收藏品的所有权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仅凭证人薛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而且证人薛某未出庭作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对徐先生要求陈某返还涉案收藏品三件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长安区法院胜利北街人民法庭牛艳梅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牛艳梅表示,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在日常的生活中,比如购买物品要注意保留发票,民间借贷要注意保留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将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通过依法维权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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