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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全省8个监狱开展巡回检察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8  浏览次数:107
核心提示:    海南对全省8个监狱开展巡回检察试点    监狱巡回检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nbs

    海南对全省8个监狱开展巡回检察试点

    监狱巡回检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正义网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朱璇)7月16日起,海南省检察机关对海口、乐东、三亚等8个监狱实行为期一年的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该省检察院就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项动员部署。

    自最高检部署在海南等8省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以来,海南省检察院及时出台了《海南省检察院关于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对巡回检察的办案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巡回检察的任务和职责、工作方式,发现问题的处理及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实施方案》决定将海口、三江、美兰、琼山、新成、新康、乐东、三亚等8个监狱派驻检察权收归省检察院行使,统一实行巡回检察。《实施方案》规定,对各个监狱巡回检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四天、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针对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方案》要求分三类情形作出处理。发现存在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当场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交巡回检察办公室移交负有管辖职责的相应分市院办理;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交由巡回检察办公室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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