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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宣判三起公益诉讼案 电鱼获刑被追责放流鱼苗修生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3  浏览次数:81
核心提示:    中国江苏网7月13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李娇娇)7月12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骆马湖边的新沂市公安

    中国江苏网7月13日讯(记者 王晓红 通讯员 李娇娇)7月12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骆马湖边的新沂市公安局水上警察大队院内巡回审理、当庭宣判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6名被告人明知骆马湖处于全湖禁渔期,仍使用自制的电鱼器电鱼,非法捕捞渔获物90至2800余公斤不等,在返航途中被当场查获。其中,被告人李某、孙某曾于2015年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电鱼)被法院判处刑罚,此次属于再犯。案发后,生还的渔获物被公安机关放生骆马湖,死亡的被妥善处置。考虑到渔业资源已受损,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对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禁渔期电鱼,会导致鱼类亲本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六名被告人无视上述危害,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当庭宣判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没收作案工具,并判令六名被告人连带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1620元至20415元不等。

    庭审过程中,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缴纳渔业资源修复金。庭审结束后,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利用六名被告人缴纳的修复金购买了160万尾滤食性鲢鳙鱼,在渔民代表、渔业执法人员等见证下放流骆马湖,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改善和净化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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