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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四大看点,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6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  原标题:个税改革四大看点,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

  原标题:个税改革四大看点,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还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经济日报特邀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作系列解读评析。欢迎读者关注并参与讨论。

  

  具体来看,假如现行税制一切不变,仅仅提高个税起征点到1万元,在不考虑“五险一金”情况下,可计算得出,月收入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范围为0.1元至745元,月收入达10万元的纳税人将减税2925元,后者比前者多减2180元。这显然是违背个人所得税调节初衷的。上一轮我国个税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则是结合了超额累进税率的调整,在不考虑“五险一金”的假设条件下,对社会成员个税负担的影响是:原起征点2000元以下人群未受益,因为其原来的应纳税额为零;月收入2000元至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是应纳税额下降的受益人群,其中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人群获得了最多350元的减税额;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所得额则有所增加。虽然上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未能迈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步伐,但在工薪收入部分坚持了系统性思维,达到了“降低端税负,增高端税负”的结果。

  单纯过高提高起征点,还会带来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会使我国缴纳个税的人口数量明显减少,有违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上一轮个税修法在实施之初,伴随起征点提高,我国个税调节覆盖的社会成员数仅有2400余万人,仅略高于全国总人口数的2%。应防止这种使个税“边缘化”的效应,这也是个税起征点不宜一次性提得太高的重要原因。

  坚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作用,在于为政府履职筹集必要财力的同时,实行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再分配调节,适当减少收入差距。从一般国际经验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可大体分为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是根据不同的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征收办法,各项所得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扣除额和税收优惠等,我国现行个税即属这一模式。其特点是征管分门别类,特别是我国对工资薪金收入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制度,征税成本低,保障政府收入效果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其缺点也日益明显,其中之一就是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原则,使个税再分配调节作用难以发挥。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一段时间内的所有收入看作一个整体,设置统一的生活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必要的专项扣除等优惠。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最优的个税模式选择,因为它可以较充分地体现个税作为直接税的“支付能力”原则,真正使收入高的社会成员更多承担纳税责任,从而较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体现税制的公平性,支持政府财政收支的“抽肥补瘦”机制有效运转。但其缺点也比较明显,即对税收征管能力的要求非常高,需要税务部门全方位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及其收入来源。这一征管系统的可持续运转,要求国民具有较成熟的纳税人意识和较高的诚信纳税素质,否则可能导致“法不责众”的治理困境。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是把一些类别的收入归并在一起,按照综合收入征收,这一部分的征管机制类似于综合所得税制,同时有选择性地把另一些收入仍使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办法,可以吸收前述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较多地体现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体现其公平性,加强再分配功能,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区别对待的空间,这一模式较适合从较低发展阶段向较高发展阶段过渡的经济体。

  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演变,正是首先按照分类所得税制完成了立法,在其后的税收实践中,逐步调整以寻求税制的动态优化,进而形成了个税改革要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的中央层面指导意见,这一进展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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