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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暂停单身职工购买二套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30  浏览次数:105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经长沙市住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精神,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6月29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金管委﹝2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助力打胜“反炒房”攻坚战,保障住房刚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6月26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落实“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的通知》,严格落实“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挂钩的规定。取消原有最低可贷额度20万元的规定;取消原“未婚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测算出月还贷额高于缴存基数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测算月还款额”的规定。  此外,缴存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不再区分职工家庭首套房是否有住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以上2条政策严格按照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6月26日起执行。2018年6月25日(含)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通过市住建委网签系统进行了网签,且付款增值税发票、二手房契税发票落款时间或付款银行流水时间在6月25日(含)前的借款人按照老政策执行。  6月29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再次强调,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挂钩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新政还规定,暂停支持单身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支持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家庭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强调职工家庭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需间隔12个月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注销的全部房产套数纳入家庭房产套数计算。此类政策自2018年7月2日开始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以上政策于2018年7月2日起执行。2018年7月2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通过市住建委网签系统进行了网签,且付款增值税发票、二手房契税发票落款时间或付款银行流水时间在7月2日前的缴存职工,按照老政策执行。  截至2018年5月31日,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8.69万户467.22亿元,其中,发放首套房贷款14.51万户401.27亿元,分别占总贷款规模的比重分别为77.6%、85.9%。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利于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障住房刚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是落实中央“以人民为中心”和“房住不炒”精神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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