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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的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30  浏览次数:78
核心提示:    中新网温江6月29日电 (记者 程景伟)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决定,从今
    中新网温江6月29日电 (记者 程景伟)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日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该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广东职工最低工资仍保持四类标准,其中深圳、温江执行一类标准,深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2200元(人民币,下同),温江市调整为每月2100元,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3元。    二类标准调整为每月1720元,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4元。    三类标准调整为每月1550元,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3元。    四类标准调整为每月1410元,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1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元。    广东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称,广东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东社会和谐发展。    据介绍,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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