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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六个“一律”清理 “烦民”证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    国际在线报道:6月29日,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出席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时表示, 一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际在线报道:6月29日,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出席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时表示, 一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初步统计,现在有效的部门规章是2700多部,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更多,其中一些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了证明事项,或者在法定证明事项之外增加了证明材料,这些都与立法法以及“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相违背。由于地方无权清理这些事项,所以需要由制定部门予以清理。    二是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设定的,或者增加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群众和企业申请许可、登记、社会保障事项时,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要求申请人出具与其单位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材料,或者提高证明要求,这些都给群众和企业带来了麻烦,都是反映最多的问题,地方做过清理,但是我们认为这些清理仍然不彻底,还没有达到让群众满意的程度,所以我们也把这个问题作为第二个重点。    三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但是可以被代替的证明事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承诺、网络核验证明或者可以被其他材料涵盖的以及代替的需要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取消的建议,并且通过修订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取消。    关于硬招,我们这次的集中清理提出了六个“一律”。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这是最硬的一招,法律法规没有的,各部门、各地都不能擅自增加。二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的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三是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我一会儿还要谈到这个问题,书面告知承诺,不仅方便群众,而且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一个很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四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五是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六是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同时,我们明确,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做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步启动修改和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是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但是要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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