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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检方通报女生坠亡事件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法律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86
核心提示:原标题:庆阳检方通报女生坠亡事件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法律依据  6月20日,19岁的李某奕从甘肃庆阳市西峰区丽晶百货大楼8楼
原标题:庆阳检方通报女生坠亡事件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法律依据  6月20日,19岁的李某奕从甘肃庆阳市西峰区丽晶百货大楼8楼跳楼身亡。随着该事件发酵,李某奕曾遭班主任猥亵但检方不起诉一事备受外界关注。  6月28日下午,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通报会,通报李某奕事件相关情况。在通报会,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李某奕遭班主任猥亵案“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对于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李明(注:系化名,李某奕之父)不服西峰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审请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要求西峰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西峰公安分局说明后,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西峰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明申请立案的部分事实及理由需要进一步侦查,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向西峰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西峰公安分局对吴某厚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对于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在通报中表示,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厚不起诉,理由如下:  1、西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陈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吴某厚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 经审查, 被害人李某奕当日在宿合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奕陈述及老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 发烧症状。吴永厚作为 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 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不符合管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永厚厚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3、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院诊新为抑郁症,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永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公安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永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明申诉后,经立案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并送达李明。  此外,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还表示,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某奕患有抑郁症时,遂介绍庆阳市国家三级咨询师对李某奕进行心理疏导,李军明找到该咨询师进行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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