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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辞职同样 具有法律效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78
核心提示:    微信辞职同样 具有法律效力    问:一周前,我在公司手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一条信息,意
    微信辞职同样 具有法律效力    问:一周前,我在公司手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了一条信息,意思是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将在7天后离职。今天早上刚到公司上班,即被公司告知已同意我的辞职请求,让我去办理相关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误。微信辞职为法律所认可。《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其中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你通过微信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不仅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且在公司收到该短信内容时,就已对你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你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 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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