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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美等地的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次数:93
核心提示: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对原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8%-55.7%不等,征收期限为5年。    中国国内苯乙烯产业于2017年5月25日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书提出,近年来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大幅增加,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冲击,为此请求商务部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发起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做出了上述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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