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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改革力度大 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0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  东方网记者刘晓晶6月19日报道: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
  东方网记者刘晓晶6月19日报道: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乌鲁木齐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教授下午对记者说,本次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改革力度大,比前几次个税法改革涉及的面都广。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刘小川认为,这些调整,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将得到实惠。此外,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根据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在刘小川看来,这个修改内容在之前几次个人税法改革里是没有出现的,从以往分类征收所得税制改为部分综合所得税制,这改变了我国目前分类征收的模式。  刘小川介绍道,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在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类叫分类所得税制,第二类叫综合所得税制。我们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分类征收就是把不同的收入来源按照不同的计税方法来征税,采用不同的税率。比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两套税率,一套是累进税率,一套是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是累进税率,劳务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所得是比例税率20%。这样看似公平,但却可以很容易地避税。比如,高收入阶层每个月拿二三十万的月薪,按工资、薪金所得要交纳45%的个税;如果按劳务所得交税,则只需交纳20%个税。这样就会产生漏洞与不公平。  刘小川说,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通常采用综合所得税征收模式,就是把很多大部分的收入并成一类,按照一种方法征税。这样既简单,又能防止一些规避行为。  ”低收入的群体交税减少了,高收入的群体税收增加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本次调整改革将进一步缩减我国的贫富差距,体现出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刘小川告诉记者:”个人建议,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更多关注低收入人群体,尤其是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人群,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最低收入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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