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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如何保护 法官以案说法支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雅静    核心提示    7岁幼女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雅静    核心提示    7岁幼女在出租屋遭邻居猥亵患上性病;13岁少女晚上跟着同学外出玩耍,竟然被强迫卖淫……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可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却屡见不鲜。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专门选取了3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例,法官以案释法支招,希望大家能共同为孩子的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案例 1    13岁少女被强迫“卖处”    身边的“坏朋友”要提防    陆某与严某(另案处理)是同学,2017年8月25日晚,严某约陆某出来玩,当晚正好13岁女孩白某来找陆某,两个女孩便相约,一起去找严某玩,严某又带着两人与宋某(另案处理)、莫某汇合。    几个年轻人聚在一起后,莫某、严某和宋某以缺钱为由,提出让白某、陆某“卖处”(卖淫),两个女孩当场表示反对。莫某、宋某和严某便扬言要殴打两人,以此逼迫两人卖淫。    之后,莫某联系到孔某某,以2600元的嫖资介绍白某卖淫。8月26日凌晨,莫某、宋某将白某带到兴宁区某酒店房间与孔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莫某结伙采用胁迫手段迫使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考虑到莫某犯罪时未满18岁,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莫某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法:    白某案发时年仅13岁,她与朋友陆某外出玩耍,而后陆某带白某找到同学严某,因严某是“朋友的朋友”,所以白某并未设防,谁知竟遭到严某伙同宋某及莫某的胁迫,最终造成白某被迫卖淫的严重后果。    要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3方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对有前科、劣迹的学生应进行重点教育。同时加大对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行为的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作为学生家长,也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及脱险能力的培养,平时多关心子女,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关注子女的行踪。    此外,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应提高自身危险防范意识,外出时应随时与家长联系,告知家长自己所处的位置及同伴是谁,且不可随意在他人家中借宿,或跟随同伴去到偏僻、偏远的场所。对不熟悉的人不可盲目信任,应谨慎接触。    案例 2    7岁幼女遭邻居猥亵    家长要为孩子筑“保护墙”    小红(化名)的父母因进城务工,租住在南宁市某村的出租屋。与其他留守儿童不同,父母将她带在身边一起生活。男子吕某也租住在该出租屋,与小红一家是邻居。    2016年5月10日晚,吕某到小红家串门。当他看到7岁的小红一人在房间看电视时,便走入房间,用生殖器隔着小红的内裤磨擦其阴部。吕某以为,小红年纪小什么都不懂,自己的行为也不会被人发现。不料,不久后,小红的阴部出现异常,父母带着她到医院检查发现,孩子居然染上了淋病。小红这才告诉父母实情,吕某的恶行被发现。    法院认为,吕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吕某两年半的刑罚。    法官说法:    近年来,猥亵儿童的案件越来越多,且呈现出受害人低龄化、受害次数高频化及熟人作案增多的特点。该案中吕某与小红是邻居,熟悉小红的家庭情况及家人的作息时间,其趁年幼的小红无人看管之际,溜入房间对小红进行了猥亵。    法律对吕某进行了严惩,但这无法抵消小红所遭受的身体侵害及心理创伤。对此,法官认为,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危险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知识及能力。尽量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特别是与他人合租或群租房屋的,周边人员比较复杂,即使小孩在家中,家长也不能放松警惕。此外,家长不得将孩子随意托付于他人看管,孩子也要尽量避免单独外出,或留宿亲戚朋友同学家。同时要注意防范身边可疑人员,受侵害后要及时报案。    案例 3    父亲不认非婚生儿子    亲子鉴定“助”孩子维权    小刚(化名)的母亲郑某与刘某曾是恋人,2016年5月2日,郑某非婚生下小刚。小刚出生后,刘某拒绝支付抚养费,郑某将刘某告上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以无法确定小刚是否为其亲生儿子为由,申请对双方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经委托鉴定,认定刘某为小刚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依据亲子鉴定结果,可以认定小刚与刘某之间是亲生父子关系。小刚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应承担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判决刘某每月向小刚支付生活费850元,医疗费、教育费等刘某承担一半,直到小刚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婚生子诉请生父支付抚养费的案例。此类案件中,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审理的关键。审判实践中,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亲子关系更为科学有效,鉴定结果也往往能让当事人信服。但在一方不配合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向法院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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