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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人大出台决议为公益诉讼“开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1  浏览次数:85
核心提示:    编者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新职责。随着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尝试,检察机关提
    编者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新使命、新职责。随着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尝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党委、政府和人大等部门的支持。近期,多地人大相继出台决议,为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川开江:    定期研究公益诉讼联动配合工作    正义网讯(记者王丽)近日召开的四川省开江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扎实推进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为该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效推动该县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    开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会前调研并听取审议该县检察院有关报告后,从认真履行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定职责、大力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面深化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公益诉讼推进、积极营造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氛围、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六个方面作出了决议。    《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的牵头单位、部门配合职责、支持与保障、定期报告接受监督等事项。要求建立完善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机制,完善信息共享、调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管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研究公益诉讼联动配合工作。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按时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检察院向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应主动对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损害公益行为不袒护、不包庇,排除干扰,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办理检察建议,并在两个月内做好回复。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单位,应积极参与出庭应诉,接受审判结果,履行判决内容。法院要及时依法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决议》还要求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必要的公益诉讼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该县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项账户,统一接收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的赔偿金等,并依法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县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对县级各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推诿、阻碍、干扰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尤其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徐州泉山:    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正义网讯(记者唐颖 通讯员张喜鸽)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明确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及其执行情况列入人大监督范围。该《决议》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决议》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赋予检察建议新内涵。除一般意义的检察建议外,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议,有关部门没有落实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    二是将检察建议及落实情况列入人大监督范围。区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应同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在每年的人大代表会议上,区检察院应通过工作报告向全区人大代表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三是加强检察建议的动态监督。《决议》规定,区检察院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    四是增强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催办仍拒不回复和整改的,区检察院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对于区检察院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采取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法定形式,监督检察建议的实施。    湖南桃源:    保障公益诉讼工作条件    正义网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李智勇 严玉)湖南省桃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桃源县检察院提交的《桃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草案)》,并作出了《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决议》明确检察机关应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问题最集中的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进法治桃源建设。    《决议》要求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复检察建议,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保障公益诉讼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要求县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    据了解,自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该院主动出击,积极落实,配齐、配强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力量,检察长亲自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和办理。此外,为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来源,该院研究制定了《公益诉讼线索内部发现和移送规定(试行)》,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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